(2015)临执恢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勤嫂与李爱国、龙子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勤嫂,李爱国,龙子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恢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李勤嫂。被执行人李爱国。被执行人龙子青。申请执行人李勤嫂依据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李爱国、龙子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6024.09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龙子青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勤嫂赔偿款80000元。现被执行人龙子青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勤嫂申请本院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龙子青在与申请执行人李勤嫂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勤嫂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彭苏平审判员 农丽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