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荆州市长丰棉业有限公司、叶金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荆州市长丰棉业有限公司,叶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198-1号申请执行人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州花园广场北22B座。法定代表人程飞,董事长。被执行人荆州市长丰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群。被执行人叶金勇。申请执行人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长丰棉业有限公司、叶金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债权金额为3200000.00元,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