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6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卢正清申请执行白冬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643-1号申请执行人卢正清,女,193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白冬泉,男,195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简阳民初字第9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30日分别向被执行人白冬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冬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白冬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冬泉的银行存款4600元,冻结期限为半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干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