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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霍邱县俊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徐建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邱县俊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379号原告:霍邱县俊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照玉,经理。被告:徐建原告霍邱县俊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建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霍邱县俊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4月13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合同载明:日租赁费200元,可用公里300公里,并交押金500元。被告租车后,借给朋友酒后无证驾驶撞在树上,被告私自将车拖至修配厂维修,因未交修理费,租车扔被扣留在修理厂至今。现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13.6万元,归还完好无损的车辆,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车辆维修费用的50%,计算车辆折旧费6500元。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正确提供被告的基本信息及住址。本案中,原告起诉状中所记载的被告地址有误,致本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霍邱县俊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保友(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