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青岛禾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禾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36号原告:青岛禾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工业园海滨六路东首。组织机构代码:57207551-8。法定代表人:刘玉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文平,山东翔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海波,山东翔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委托代理人:纪成,男,1982年3月10号出生,汉族,青岛黄岛天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禾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禾安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禾安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青岛禾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