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蒋小宝与上海铁路局上海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小宝,上海铁路局上海站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485号原告蒋小宝。委托代理人陆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国兴,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铁路局上海站。法定代表人朱文忠。本院受理原告蒋小宝诉被告上海铁路局上海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铁路局上海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管辖权应属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该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中,原告蒋小宝所起诉的事故发生于上海南站,属于服务于铁路运输的铁路附属设施,原告起诉所涉内容与铁路运营有关,故其所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本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上海铁路局上海站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真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