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79年4月10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吴昌军,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74年8月20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夏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洪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