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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朱艳凤与邱志伟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31号申请人朱艳凤,市民。被申请人邱志伟,农民。2015年4月25日16时30分,邱志伟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沿地王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法院路段时,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斜过公路的朱艳凤撞到,造成朱艳凤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邱志伟弃车逃逸。后被查获。此事故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邱志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艳凤无责任。申请人朱艳凤申请对被申请人邱志伟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10000元担保金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朱艳凤的诉前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本案审结后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邱志伟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王印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徐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