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龚某甲、龚某乙申请陈某某宣告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某甲,龚某乙,陈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胜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龚某甲,女,生于1998年5月29日。申请人龚某乙,男,生于1999年8月1日。法定代理人龚某丙(龚某甲、龚某乙之祖父),生于1937年2月19日。委托代理人唐晏平,武胜县乐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陈某某(龚某甲、龚某乙之母),生于1969年10月29日。申请人龚某甲、龚某乙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林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龚某甲、龚某乙称,申请人系龚某丁(龚某甲、龚某乙之父)与被申请人陈某某之子女,2007年3月21日,龚某丁被他人故意伤害致死,2009年12月被申请人陈某某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多方查找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宣告陈某某为失踪人。经查,陈某某,女,生于1969年10月29日,汉族,农村居民,四川省武胜县人,住武胜县xx镇xx村x组x号,公民身份号码:5192819691059xxxx,申请人龚某甲、龚某乙系龚某丁与被申请人陈某某之子女。2007年3月21日,龚某丁被他人故意伤害致死,2009年12月被申请人陈某某离家外出,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2月29日在广安日报上发出寻找陈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某某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武胜县华封镇永寿寺村村委会证明,证人谭某某、郭某某、胡某某的证词及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某某自2009年12月离家外出,经多方寻找,至今仍下落不明,申请人龚某甲、龚某乙申请宣告陈某某为失踪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姚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瞿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