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执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池州市弘力链条制造有限公司、舒双来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市弘力链条制造有限公司,舒双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胡同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池州市弘力链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舒双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舒双来,男,196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池民二初字第00106号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池州市弘力链条制造有限公司、舒双来银行存款203万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魏长松审判员 余加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童枞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