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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商南充分行与贾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2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被执行人贾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顺庆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申请执行贾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申请执行贾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债权总额75049.5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尚未实现的债权数额75049.5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