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刘冬群与广德县华腾异型建材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冬群,广德县华腾异形建材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842号原告:刘冬群,女,住贵州省水城县。委托代理人:邵雨苍,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德县华腾异形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向世敏,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冬群诉被告广德县华腾异形建材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冬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冬群承担。审 判 长 汪旭东人民陪审员 郑华成人民陪审员 谭昌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傅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