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沈仲平与被告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仲平,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初字第129号原告沈仲平,男,汉族,邵阳市人。委托代理人沈家弘,男,汉族。被告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478-488号。法定代表人封金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仲平与被告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仲平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仲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沈仲平承担。审 判 长 张 莉代理审判员 王铁石人民陪审员 陆秀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