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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孙法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唐福忠、李凤梅与王宏伟、范文龙、刘明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福忠,李凤梅,王宏伟,范文龙,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孙法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唐福忠。申请执行人李凤梅。被执行人王宏伟。被执行人范文龙。被执行人刘明。本院在执行原告唐福忠、李凤梅诉被告王宏伟、范文龙、刘明故意伤害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孙吴县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2013)孙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玉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