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管云峰、秦皇岛赛福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云峰,秦皇岛赛福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管云峰,女,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被执行人秦皇岛赛福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管云峰工程款98730元及利息511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34元、申请执行费1381元,合计106355元,被执行人秦皇岛赛福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但被执行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秦皇岛赛福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秦皇岛赛福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63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郭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