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陆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262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闫海珍,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08100067,汉族,住东海县牛山街道西双湖壹号单身公寓100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书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