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朱光英与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光英,湖北日报传媒集团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688号原告:朱光英。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法定代表人:邹贤启。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光英与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名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我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此案,而原告朱光英就该纠纷已于2015年4月7日在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立案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688号一案移送至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