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韩国良与平泉县平泉镇二道河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泉县平泉镇二道河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韩国良,男,1962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平泉镇二道河子村**组。被执行人平泉县平泉镇二道河子村民委员会。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28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8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邢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