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唐山市路南华其商贸有限公司与唐山唐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广大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潍坊市跃龙橡胶有限公司,青岛大地化工橡胶有限公司,广州宇田聚氨酯有限公司,青岛新宇田化工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路南华其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唐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广大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潍坊市跃龙橡胶有限公司,青岛大地化工橡胶有限公司,广州宇田聚氨酯有限公司,青岛新宇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37号原告唐山市路南华其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杰。委托代理人甘宏,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昱萱。被告唐山唐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力。被告唐山市路南广大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冬。被告潍坊市跃龙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刚。被告青岛大地化工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绥尚。被告广州宇田聚氨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如舟。被告青岛新宇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如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路南华其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唐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广大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潍坊市跃龙橡胶有限公司、青岛大地化工橡胶有限公司、广州宇田聚氨酯有限公司、青岛新宇田化工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山市路南华其商贸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贺冬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珏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