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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与黄学付、李文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黄学付,李文兰,李涛,张朝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3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李林,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庭华,该行风险管理部主任。委托代理人:苑玉新,该行柴集分理处主任。被告:黄学付,男,1961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李文兰,女,1962年5月7日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李涛,男,1974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张朝敏,女,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阜南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与被告黄学付、李文兰、李涛、张朝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兆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李涛、张朝敏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严兆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