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刘景晓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景晓,张丽强,夏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保字第9号申请人刘景晓,男,195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干部,大专文化,住内丘县。被申请人张丽强,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丘县。被申请人夏现军,住邢台市桥西区,系冀EA××××小型轿车的车主。申请人刘景晓因与被申请人张丽强驾驶的夏现军所有的冀EA××××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受伤,申请人刘景晓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对冀冀EA××××小型轿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韩志雷所有的冀E×××Y×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夏现军所有的冀EA××××小型轿车。查封期间,车辆由被申请人夏���军负责保管,可以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转移或者隐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牛金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