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刑终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任某某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刑终字第00061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某甲,男,1960年1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濉溪县四铺镇。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1日被濉溪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杨一峰,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濉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判决。任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雪梅、刘冬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任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2月1日15时许,安徽省濉溪县四铺镇周陈村大任庄村民任某乙、任某丙酒后在该庄与陈某甲(已判刑)、任某丁等人因言语不合发生争执被邻居拉开。后任某丙又无故对陈某甲、任某丁进行辱骂、殴打。陈某甲之母张某甲闻讯到任某戊家中找任某丙、任某乙理论,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厮打,后被拉开。陈某甲与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遂到任某戊家中报复且双方发生厮打。期间,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丙之父)用角铁将拉架的陈某乙(陈某甲之叔)左前臂打伤。经鉴定,陈某乙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载明案发现场的位置及状况,并有现场拍照在卷佐证。2、濉溪县公安局(濉)公(法)鉴字(2014)6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陈勇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2014年2月1日下午,其嫂子张某甲等人在任某戊家门口打架,后双方被拉开。半小时后,陈某甲等人持砖头朝任某戊家里扔,双方再次发生厮打,任某甲持角铁或铁棍朝其左胳膊上砸了一下。4、证人陈某甲的证言:任某乙、任某丙酒后在大任庄殴打其与任某丁。其母张某甲闻讯找任某丙、任某乙理论,双方发生争吵、厮打。后其与姐夫王某甲等人到任某戊家,与任某戊家人再次发生厮打。5、证人张某甲的证言:任某乙、任某丙酒后在大任庄殴打陈某甲、任某丁。其到任某戊家找任某丙、任某乙理论,双方发生争吵、厮打,其女婿王某甲被任某戊打伤,遂喊人到任某戊家中,双方再次发生厮打,任某甲持角铁将陈某乙打伤。6、证人陈某丙的证言:其看见任某甲持一根长约50cm的三角铁。屋外的人向任某戊院子过道扔砖头。7、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其听说任某乙、任某丙酒后在大任庄与陈某甲、任某丁等人发生争执,遂到任某戊家训斥任某乙、任某丙。但后来陈某甲那方的人到任某戊家踹门,双方发生厮打。其也拿东西参与了打架。任某甲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任某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任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予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任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任某甲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二审庭审时,任某甲辩称其未持角铁殴打陈勇。庭审后,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任某甲殴打陈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任某甲因琐事持角铁殴打被害人陈某乙致轻伤二级的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任某甲及其辩护人未提供新的证据。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合法有效,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任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任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任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及证人张某甲的证言均可证实任某甲持角铁砸陈某乙的事实,任某甲亦对此予以供认,故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量刑时已考虑了任某甲自愿认罪、达成和解协议等情节,任某甲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永广审 判 员 柏 莉代理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颖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