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民一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穷富与张亚群、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彭民一初字第263号原告:吴穷富,男,汉族。被告:张亚群,男,汉族。被告:柯祥,男,汉族。原告吴穷富诉被告张亚群、柯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穷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亚群、柯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元月12日被告张亚群经被告柯祥介绍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0万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4年4月12日,月利率为1.5%,被告柯祥对该借款进行担保。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双方同意将此款延期至2015年元月12日。现借款已到期,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亚群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月利率1.5%计付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柯祥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1、2014年元月12日借条一张,证明借款20万元,月利率1.5%,借款延期至2015年元月12日还清。有担保人柯祥签字。后被告归还借款利息至2014年9月底。被告张亚群、柯祥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元月12日被告张亚群在原告吴穷富处借款人民币20万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4年4月12日,月利率为1.5%,被告柯祥对该借款进行担保。后因被告未及时还款,双方协商借款延期至2015年元月12日。现借款已到期,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亚群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月利率1.5%计付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柯祥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事实有2014年元月12日借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亚群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归还借款本息。被告柯祥对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亚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吴穷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被告柯祥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建红审 判 员 吴华美人民陪审员 张 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江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