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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834号原告刘某某,男,1980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得胜镇肖家村.被告徐某,男,男,1983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得胜镇肖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国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