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834号原告刘某某,男,1980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得胜镇肖家村.被告徐某,男,男,1983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得胜镇肖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国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