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2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万树信与尚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树信,尚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2940号原告万树信,男。被告尚磊,男。原告万树信诉被告尚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学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树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尚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4日,被告以资金周转所需从我处借款人民币10000元。2014年3月6日,被告以相同理由再次向原告借款15000元,被告分别于借款当日为我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推拖不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被告尚磊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借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向原告两次借款的事实。原告提交的两枚借据,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4年3月4日,被告尚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万树信借款10000元;2014年3月6日,被告尚磊以相同理由再次向原告万树信借款15000元。被告尚磊分别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款借据各一枚,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上述两笔借款被告尚磊至今未偿还原告万树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尚磊两次向原告万树信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尚磊为原告万树信出具的借款借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故被告尚磊应予偿还,对原告万树信���求被告尚磊偿还借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尚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万树信借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尚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