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徐光华、程兵与程兵、陆瑞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光华,程兵,陆瑞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333号原告徐光华。被告程兵。被告陆瑞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光华诉被告程兵、陆瑞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光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光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徐光华负担。审判员 夏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濮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