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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和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和解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岷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9年6月27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86年2月17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干部,住岷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3年11月26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干部,住岷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2014)岷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杨某某、王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3786.67元(已给付7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62.5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杨某某自愿于2015年4月8日前,偿还申请人李某某借款16000元。申请人李某某自愿放弃其余的利息786.67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二、执行费140元由被执行人杨某某负担。上述协议内容均已履行,该案执行完毕。上述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亚军审判员  刘俊杰审判员  曹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鸿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