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慧英诉被告罗列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英,罗列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76号原告刘慧英,女。被告罗列龙,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公司。负责人李忠才,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刘慧英诉被告罗列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慧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慧英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慧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刘慧英负担。审判员 李先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