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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渭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安强与甘肃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强,甘肃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渭初字第174号原告王安强。被告甘肃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孙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强诉被告甘肃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安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安强撤回对被告甘肃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安强负担。审 判 长  张援梅审 判 员  齐红波人民陪审员  魏清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毕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