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商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绍兴万丰担保有限公司、绍兴海江玻璃瓶有限公司与绍兴海江玻璃瓶有限公司、孟国英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万丰担保有限公司,绍兴海江玻璃瓶有限公司,孟国英,孟宝兴,唐金兔,史玲娣,唐学慧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1783号原告绍兴万丰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章新。被告绍兴海江玻璃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金兔。被告孟国英。被告孟宝兴。被告唐金兔。被告史玲娣。被告唐学慧。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万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海江玻璃瓶有限公司、孟国英、孟宝兴、唐金兔、史玲娣、唐学慧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万丰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70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0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文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