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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商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聊城恒鑫砼业有限公司与聊城九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恒鑫砼业有限公司,聊城九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492号原告聊城恒鑫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镇王尔镇村。法定代表人苏传录,董事长。被告聊城九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九州路1号。法定代表人贾东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恒鑫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九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聊城恒鑫砼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聊城恒鑫砼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聊城九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英杰审判员  孙云霞审判员  刘瑞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