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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土法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韩艮占诉被执行人刘金红财产损害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艮占,刘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土法执字第145号申请人韩艮占,男,51岁,现住土右旗明沙淖乡田家圪旦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刘金红,又名刘四红,男,成年,现住土右旗明沙淖乡田家圪旦一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艮占诉被执行人刘金红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依据我院作出的(2014)土民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土民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存礼审判员  于泽河审判员  董尚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