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5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伟国与陈宝泉、梁秀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国,陈宝泉,梁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588-2号申请执行人:刘伟国,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陈宝泉,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梁秀明,女,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陈宝泉、梁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江蓬法民一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并无履行义务,共欠88598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已查封被执行人梁秀明名下位于江门市蓬江区天安东湖花园9号DX619车位、9号DX620车位。查明两车位均巳于2014年9月19日抵押给梁秀文,抵押债权各35万元。而拍卖评估仅价为314014.00元,拍卖保留价值远低于抵押债权,拍卖该两车位无执行意义。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5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文彬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润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