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维利与吉林省荣桦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利,吉林省荣桦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255号申请人王维利,男,满族,个体,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吉林省荣桦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梨民二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存有辽源农商行的300余万元存款予以冻结、扣划,后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吉林省荣桦担保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王维利执行款301.6万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梨民二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