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执字第004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赵凤翔与易喜堂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翔,易喜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421-1号申请执行人赵凤翔,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易喜堂,男,汉族,。上列当事人扶养费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渭中民一终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易喜堂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凤翔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易喜堂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易喜堂未履行。执���中,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易喜堂在中国银行渭南分行的工资1500元并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赵凤翔。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的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一终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本次申请执行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民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李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