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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洪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洪建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800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蔡铭彦,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雄鹏,男,系该银行员工。被告洪建民,男,1975年5月19日,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洪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谢朝晖代理审判员  庄 瑮人民陪审员  吴家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思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