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万某某、万某甲、程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万某某,万某甲,程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568号原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霍邱县冯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某某。被告:万某甲。被告:程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万某某、万某甲、程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厚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