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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董晓英与瑞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晓英,瑞安市国土资源局,张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瑞行初字第15号原告董晓英。委托代理人蔡丰荣,瑞安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洪陶勋。委托代理人余心海,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成华。原告董晓英诉被告瑞安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张成华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晓英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晓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晓英负担。审 判 长  林 波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