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开民初字第2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周兵与淮安经济开发区润宝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兵,淮安经济开发区润宝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开民初字第2762号原告周兵,男,汉族,1972年9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徐向阳,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淮安经济开发区润宝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彬,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圣伟、孟路,系公司员工。原告周兵与被告淮安经济开发区润宝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兵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兵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兵承担。审 判 长 万晓萍代理审判员 谢国春人民陪审员 冯兆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冰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