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钟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82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志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26日,被告人钟某使用本人身份证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申办信用卡一张(卡号:62×××73),并于2012年2月4日至2014年10月13日,恶意透支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本金54178.68元。期间,经发卡行多次催讨逾期不还。2014年10月25日,被告人钟某经网上追逃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番禺支行出具的开户资料、催收记录、交易流水、营业执照,委托人邓某某的报案陈述,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钟某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5日起执行至2016年7月2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追缴被告人钟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4178.68元发还被害单位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该项判决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马 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秋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