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569号原告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建枝,获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赡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审判员 贺雪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桑伟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