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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569号原告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建枝,获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赡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审判员  贺雪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桑伟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