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相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江、韩海珍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江,韩海珍,马培栋,韩海员,李瑞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诸相商初字第38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负责人王学伟,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卞凤洋。被告王江。被告韩海珍。被告马培栋。被告韩海员。被告李瑞娟。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诸城农商银行)与被告王江、韩海珍、马培栋、韩海员、李瑞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洪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庭审前撤回对被告马培栋、韩海员、李瑞娟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诸城农商银行委托代理人卞凤洋,被告韩海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江于2011年1月17日与原告签订了农村合作银行个人借款合同,被告王江于2011年1月17日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2年1月16日,被告韩海珍与被告王江系夫妻,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韩海珍签订了财产共有人偿还债务承诺书,被告韩海珍应作为共同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按时偿付原告借款,截至2015年1月18日,尚欠本金34986.43元,利息33196.01元,共计68182.44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江、韩海珍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4986.43元,偿付计算至2015年1月18日的利息33196.01元,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韩海珍答辩称,借款属实。被告王江未应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7日,被告王江与原山东诸城农村合作银行人民路分理处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王江向原山东诸城农村合作银行借款100000元,用于购买体育用品,期限自2011年1月17日起至2012年1月16日止,并对借款利率,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被告王江于2011年1月17日向原山东诸城农村合作银行借款100000元,且原山东诸城农村合作银行于借款当日向被告王江以贷转存形式交付借款,由被告王江之妻韩海珍签署财产共有人偿还债务承诺书,表明知晓并同意被告王江的本案借款。上述借款到期后,至2015年1月18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34986.43元未付,计算至2015年1月18日的利息33196.01元未付。另查明,2012年7月3日,原告经批准设立,原山东诸城农村合作银行的债权债务由原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山东诸城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王江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成立后,对原山东诸城农村合作银行的债权债务予以承担,故该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合同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逾期未付清借款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被告王江在收取借款后应依约偿还借款,至2015年1月18日,被告王江尚有借款本金34986.43元未付,计算至2015年1月18日的利息33196.01元未付,被告韩海珍与被告王江为夫妻关系且被告韩海珍明确知晓上述借款,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王江、韩海珍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4986.43元及计算至2015年1月18日的利息33196.01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抗辩的权利,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江、韩海珍共同偿付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986.43元,计算至2015年1月18的利息33196.01元,共计68182.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2015年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期间内,尚欠本金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5元,减半收取752.50元,由被告王江、韩海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洪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