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立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文孙云与山东省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安徽省怀远县阳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立保字第14号申请人文孙云。被申请人山东省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安徽省怀远县阳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文孙云与被申请人山东省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安徽省怀远县阳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省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XX**(牵引鲁XX**挂号挂车)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查封、扣押。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怀远县阳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XX**挂号挂车)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文孙云的担保人赵良斌自愿以登记在陆虹名下的位于海南省XX市XXXX区南部XXX区X楼XXXX房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证号:XXX房权证X房字第XXX**号,房屋所有权人:陆虹,赵良斌与陆虹为夫妻关系,该处房属夫妻共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山东省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所有的鲁XX**(牵引鲁XX**挂号挂车)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查封、扣押候审。二、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怀远县阳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XXXX挂号挂车)进行查封、扣押候审。三、对申请人文孙云的担保人赵良斌所有的登记在陆虹名下的位于海南省XX市XXX区南部XX区X楼XXXXX房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证号:XXX房权证X房字第XX**号,房屋所有权人:陆虹,赵良斌与陆虹为夫妻关系,该处房属夫妻共有财产)进行查封。四、以上第一、二项财产查封期限均为两年,第三项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算,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国亮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