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汴民终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郭凤荣与尉氏县通达汽车西站有限公司股权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尉氏县通达汽车西站有限公司,马喜枝,郭凤荣,王灵枝,黄永战,秦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5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尉氏县通达汽车西站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委托代理人赵忠信,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马喜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凤荣。委托代理人张辉建、王亚茹(实习律师),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审第三人王灵枝。原审第三人黄永战。原审第三人秦燕。郭凤荣诉尉氏县通达汽车西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尉氏西站)及第三人马喜枝、黄永战、王灵枝、秦燕股权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28日诉至尉氏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2)尉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尉氏西站及马喜枝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12)尉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马喜枝。审判长 戴玉峰审判员 杨雯蒨审判员 孔德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艺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