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汾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倪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汾民初字第105号原告:倪某。被告:汪某。委托代理人:郑万穗。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倪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审判员 鲁拥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