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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汾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倪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汾民初字第105号原告:倪某。被告:汪某。委托代理人:郑万穗。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倪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审判员  鲁拥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