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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周少琴与明光市明光街道办事处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少琴,明光市明光街道办事处

案由

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236号原告:周少琴。被告:明光市明光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于文龙,任主任。原告周少琴诉被告明光市明光街道办事处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司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少琴于2015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少琴申请撤诉系自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少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少琴负担。审判员  司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