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湄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殷将勇于涂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将勇,涂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719号原告殷将勇。被告涂某。法定代理人涂贤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县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922984-6,住所地:湄潭县湄江镇中山东路8号。负责人袁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茜,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将勇诉被告涂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将勇于2015年5月1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将勇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将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8元,依法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殷将勇负担。审判员  李云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