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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罗日革就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日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859号罪犯罗日革,广西田阳县人,原住田阳���。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0日作出(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20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日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罗日革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以(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4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7日交付执行。2013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5日止。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减完余刑的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以罪犯罗日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查明,罪犯罗日革已被实际执行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5月至2014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4.4分。该犯已于2014年10月22日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日革已被实际执行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经多次减刑仍能继续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日革减完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