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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催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永济市东丰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济市东丰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催字第20号申请人永济市东丰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永济市市府东街4号。法定代表人宜三毛。申请人永济市东丰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200053/23085523可背书转让(已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行为中信银行保定分行,出票人为河北尚和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高碑店市丰合元商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0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1月06日,票面金额为200000元,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永济市东丰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郭振英审判员  苑 辉审判员  陈 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