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商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永海与李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永海,李亮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商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海。委托代理人陈绍春,黑龙江天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永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亮亮。委托代理人张兴臣,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永海因与被上诉人李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4)牡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永海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绍春、张永江,被上诉人李亮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兴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供的新证据,可能导致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发生变化,故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4)牡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575元,退还上诉人张永海。审 判 长 卜洪元审 判 员 张贤友代理审判员 李吉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